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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
时间:2014-06-26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

(行政许可类)

 

权力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实施主体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4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6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许可条件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许可期限

1设立登记:20个工作日内;2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内;3注销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需提交的资料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类)

 

权力名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活动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类)

   

权力名称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或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实施主体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撤销登记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类)

      

权力名称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处罚、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处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抽逃开办资金的处罚

实施主体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撤销登记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类)

 

权力名称

伪造、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处罚,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实施主体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撤销登记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十一)

(行政监察检查类)

        

权力名称

对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务信息表(十三)

(行政备案类)

        

权力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备案

实施主体

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确认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确认期限

5个工作日内

需提交的资料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郧县机构编制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类)

 

权力名称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处分

实施主体

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权力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申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种类

1、通报批评2、责令限期纠正3、建议给予处分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郧县机构编制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十一)

(行政监察检查类)

        

权力名称

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权力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郧县机构编制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表(十三)

(行政备案类)

 

权力名称

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备案

实施主体

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权力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确认程序

报送、审批、签发、办理

确认期限

需提交的资料

背景材料、依据及相关请示报告

 

政策咨询电话

7232352

 

 


联系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邮政编码:442500
电话:0719-7232350 传真:0719-7232350 电子邮件:yunxianbianban@163.com 投稿邮箱:yunxianbianb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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