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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5-1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5日

  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十政办发〔2013〕184号)要求,设立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郧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郧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县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县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和受理申报工作。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定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注册的初审工作。负责保健食品、部分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建立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负责全县食品药品检验的有关抽样工作。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五)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组织开展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合作。推进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实施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文稿的起草、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宣传报道、年度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生、群团、文明创建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电子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承办党组织的日常工作,督办党组织决定、决议的落实。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机关党建工作;研究拟订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

  (三)综合及行政审批股(应急管理办公室)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公示公开、日常监督和协调等工作。

  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推进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四)食品生产监管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

  (五)食品流通监管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六)食品消费监管股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标准。拟订全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医械和化妆品监管股(药品不良反应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负责生产企业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5名,另暂保留3名事业编制(含工勤编制1名)作为过渡,逐步调整。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名;股级干部职数7名。

  五、局属机构

  (一)局属事业单位

  郧县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大队。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其中队长、副队长各1名。

  负责建立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全县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大案的查处及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处置并负责调查处理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负责联系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及食品药品快速鉴别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派驻机构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乡镇区划设立19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延伸派驻乡镇机构,名称为“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简称为“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共核定财政全额拨款编制95名。其中:城关、南化塘、柳陂、茶店、鲍峡各7名,谭家湾、杨溪、梅铺、谭山各5名,胡家营、叶大、安阳、青曲、刘洞、青山、白浪、大柳、五峰、白桑各4名。各乡镇药监所核定所长1名,分别负责所辖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红岩背林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由郧县鲍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与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检验检测、评价性检验工作,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任务,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督及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抽样送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应立即组织检验,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检验结果并提供法定检验结论文书。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二)与县农业局、县水产局、县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局、县水产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排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依法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五)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县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县商务局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粮食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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