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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7-22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郧县县委办公室    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十发〔2013〕1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发〔2013〕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以分类管理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精神,紧密结合我县实际,总体设计、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进一步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增强事业单位活力,逐步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目的、原则和范围

  1、分类目的。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保障。分清事业单位类别,目的是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措施,从而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2、分类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即根据我县事业单位实际设置情况,同时又尊重过去的历史事实;二是坚持职能定位,利于工作的原则。即以社会功能为依据,有利于今后工作推进,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利于改革的原则。即在坚持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利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四是坚持执行政策,保持稳定的原则。即统筹考虑执行政策与保持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将改革的力度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统一,确保全县大局稳定。

  3、分类范围。即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设立的县委、县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分类标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县的机构设置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经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而我县在过去的改革中划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二是在中央编办规定的指导目录之内的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三是主要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且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指向的。

  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颁布的规章或政策规定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涉及编制调整的,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这类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即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除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已明确规定划入公益一类之外,我县实际设置的没有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属于中央编办《区域分类参考目录》和《关于〈区域分类参考目录〉行政类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列出的承担行政职能任务范围之内而我县没有划入的事业单位直接划入公益一类。

  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职责明确、任务饱满、运行规范、发展趋势明晰、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多种属性和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在认真梳理职能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具备条件的,先进行职能剥离,再划分类别;不具备条件的,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

  四、工作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要求,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

  (一)统筹规划,制定方案。县机构编制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商财政、人社、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制定分类工作方案,拟订分类目录,并征求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县分类工作方案和分类目录在征求市编办意见后,由市编办统一征求省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此项工作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在不增加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提高机构规格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科学布局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调整规范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立或加挂牌子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长期不运行的、有编无人的“空壳”单位、未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党委政府明确要求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设置过于分散、职能相近、重复设置的、编制2名以下的、职责任务严重弱化的、因主管部门撤并或职责调整需要相应进行整合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对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按照有关行业改革要求已转为企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此项工作贯穿于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全过程。

  (三)规范程序,实施分类。分类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编办在深入摸清全县事业单位现状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模拟分类。

  2、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状况、承担的职责任务及近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本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初步建议,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初步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

  3、各部门将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与县编办进行沟通。县编办以模拟分类的意见为基础,与各部门交换意见。经多次沟通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编委领导协调。在此基础上,县编办向上级编办报送拟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备案名单并进行沟通协商(与市编办协商一致后,由市编办统一与省编办沟通协商)。

  4、各部门与县编办协商一致后,向县编委报送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建议的请示文件。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一并报送相关文件。

  5、县编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文件进行初审,研究提出我县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具体意见,商财政、人社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6、县编委召开会议,审定事业单位分类的具体意见,并以编委文件批复各部门。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名单须报省编办备案同意后再予以批复(与市编办沟通后,由市编办统一报省编办备案)。

  7、各部门负责指导其所属事业单位做好调整规范和分类的组织实施工作,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县编委报送专题总结报告。县编办将适时组织力量督办检查。

  五、有关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分级实施、分级负责,我县分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编办组织协调,县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指导,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及时研究分类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增设内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郧县县委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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