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明朝,情况有些变化。
《大明律》虽然没有直接用“鸡奸”这个词,但在“犯奸”条款里包含了相关内容。
明代更看重这种行为对道德风化的影响。
1457年出台的《问刑条例》规定,这类案件要公开审理,目的就是教育老百姓。
有个真实案例特别有意思,1586年,著名清官海瑞处理过一个士绅案件。
被告被指控有“禽兽行”,其实就是同性关系。
海瑞在判词中把这事和“不孝”联系在一起,说这种行为违背人伦。
这个案子反映了当时人们的观念:同性关系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
清朝时,法律对“鸡奸”的规定更详细了。
1740年乾隆朝颁布的《大清律例》明确区分了“和同”(双方自愿)和“强暴”两种情况。
自愿的要打板子,强迫的可以判绞刑。
根据《刑案汇览》的统计,1789年到1820年间,全国记录在案的“鸡奸”案件有327起。
实际数量肯定更多,因为很多事老百姓私下解决了,没报官。
雍正年间有个著名的“翰林院案”。
1723年,两名官员因为“行止不端”被革职流放。
虽然没有明说,但大家都知道是指他们有同性关系。
这个案子在当时引起很大轰动,因为涉及朝廷命官。
进入民国后,情况开始慢慢变化。
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用“猥亵行为”这个更宽泛的罪名,但司法实践中还是用来处理同性性行为。
到了1935年修订刑法时,有些法学家提出要删除相关条款,但因为社会观念还比较保守,最后没通过。
1927年上海租界,发生了一起有意思的案件。
一个外国人和中国男子有关系,按中国法律要处罚,但租界当局认为这不违法。
这个案子让很多人开始思考中西法律的差异,也促使一些知识分子反思传统观念。
1949年后,虽然法律条文没改,但实际处理这类案件少了很多。
这可能和社会风气变化有关,也为后来的法律改革埋下了伏笔。
真正的转折点出现在1997年。
这一年修订的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这个口袋罪名原来包含了对同性性行为的处罚。
这意味着在中国大陆,同性性行为正式不再构成犯罪。
参与这次修法的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教授说过:“这体现了法律对私人生活领域的尊重”。
这句话很有深意,说明法律开始区分公共和私人领域,不再过多干涉个人私生活。
这个变化不是突然发生的。
早在1980年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要改革相关法律。
经过十多年的讨论和研究,最终在1997年实现了这一重要进步。
虽然比英国(1967年非罪化)等国家晚了些,但考虑到中国的文化传统,这个改变已经很不容易了。
法律改了,社会观念也在慢慢变化。
2001年,中华精神科学会,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分类中删除,这是一个重要信号。
2006年,中国出现了第一例同性恋者就业歧视胜诉案,说明法律保护在逐步完善。
现在北京有“同志中心”这样的组织,经常举办历史讲座。
成都还办过"同性恋历史文化展",展出了清代“鸡奸案”的司法文书原件。
很多年轻人看了都很感慨,觉得能生活在现在这个时代很幸运。
不过也要看到,法律上不禁止了,不等于社会上完全没有歧视。
2014年南京大学法学院开过一个研讨会,专家们普遍认为,要完全消除偏见,还需要时间和教育。
放眼世界,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步调不太一样。
英国1967年就实现了同性恋非罪化,美国各州在1970到2003年间陆续跟进。
俄罗斯1993年废除相关法律后,2013年又通过了“反同性恋宣传法”,出现反复。
中国1997年的改革,放在国际上看属于中等水平。
但重要的是,这个变化是适应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没有照搬外国模式。
这种渐进式的改革,可能更适合我们的文化传统。
回顾“鸡奸罪”从设立到废除的七百多年历史,我们能得到什么启示呢?
首先,法律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完善的。
其次,对个人自由的尊重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
从成吉思汗的严刑峻法,到现在的包容理解,这个漫长的过程,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深刻变迁。
今天的年轻人可能很难想象,就在二十多年前,同性性行为还是可能被判刑的。
这个变化,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最后要说的是,理解历史不是为了评判过去,而是为了更好地面对未来。
在法律已经进步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营造更包容的社会氛围出一份力。
毕竟,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尊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